水土保持不合格项目最高拟罚5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7-09 新闻来源:北京日报
2014年7月7日,市法制办就《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要求市水行政部门每5年公布一次本市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生产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年组织一次全市调查
《条例》要求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对全市进行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针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水土流失情况调查。
此外,市水行政部门还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水土保持功能区、水土保持控制性指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与任务,同时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体系。
《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划定水土保持生态红线
为防止水土流失,《条例》明确了禁建区、限建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生态公益林、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城市公园、绿道等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禁建区、限建区范围。禁建区内禁止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限建区。
另外,《条例》对坡地管理也作出要求: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坡地改梯田等措施,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在五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保护林下植被,修建梯田、树盘,蓄水保墒,实行节水灌溉,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鼓励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和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的逐步退出生产经营;退出耕种的坡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平原小流域重点改善居住环境
据介绍,本市分布着众多小流域,这些小流域既是水源涵养的地理单元,又是水源保护的管理单元,只有把一条条小流域治理好、保护好,才可能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
对此,《条例》要求市和区、县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村,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山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以水源保护为重点,实施污水、垃圾、厕所、沟道、面源污染物等环境综合治理,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控制土壤侵蚀、溯源治污;平原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以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采取集蓄雨洪、改善水质、治理初级雨水等措施,增加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面积等,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进入河道和管网等措施,调控地表径流、涵养水源、保护地下水。
多种措施建集水“海绵”城市
《条例》对生产建设项目作了严格规范,力图通过多种措施,把本市建设成为集水“海绵”城市。《条例》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凹式绿地、雨水集蓄设施、透水铺装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回补地下水,有效控制地表径流,确保径流外排量不增加。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另外,《条例》规定,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予以公示。未实施水影响评价综合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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