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洋品牌反垄断背后:为何行业内企业涉反垄断行为屡禁不止?
发布时间:2014-07-08 新闻来源:法人
在反垄断执法初期,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还没有真正跟得上垄断行为发展的变化,不能有效地实施反垄断的规制。
5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因依视路、尼康、蔡司、博士伦、强生、豪雅等洋品牌眼镜镜片企业,因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操纵销售价格,这些企业将面临1900多万元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表示,眼镜属于市场调价商品,经营者虽享有自主定价权,但上游经营者不得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由,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发改委发文对洋品牌眼镜镜片企业处罚的消息一出,无数消费者为此拍手称快,按照常理,此次发改委发文后,眼镜镜片企业会产生杀一儆百的效应,从而产品售价会有所下调。
但监管部门的一纸处罚,会令行业竞争就此规范吗?答案仍属未知。有数据显示,眼镜商垄断价格背后暴利惊人,毛利超200%而罚款仅1%。相较之下,仅靠罚款,作用很难显现。而对于反垄断工作来说,处罚仅是方式之一,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有效制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暴利与否
其实对于眼镜行业暴利与否,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其是暴利行业,一种认为仅从镜框、镜片本身价值考虑,而忽略其产品的附加值,认定其暴利是不科学的。
眼镜并非一般商品,在顾客购买过程中,经销商还需为客户进行验光、加工、调校等服务,而这也使得眼镜的销售更倾向于个性化服务,在此服务中除去基本的框架、镜片费用外,眼镜店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店面租金、验光设备资金、加工费用等隐性费用都会最终体现在收费上,而现在很多眼镜店以免费验光、加工等作为吸引客户的噱头,而消费者简单地将镜架、镜片出厂价与最终拿到手的眼镜的售价进行对比,则会产生被欺骗的感觉。
有专家分析,眼镜行业之所以存在暴利和非暴利之说,源于眼镜本身是作为半成品在经营,在经过厂商后,还要经过零售商进行二次加工才能得以出售,而这使得其信息透明度降低,造成买卖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称,这也使得外界人士会误认为其中利润很大。
而作为眼镜行业中备受消费者青睐的洋品牌眼镜,不断有消息称其利润高得令人咂舌,洋品牌眼镜与本土眼镜相比,更容易形成价格垄断。
究其原因,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叶明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洋品牌实施垄断优势有三点:第一,洋品牌眼镜商在市场上确实具有一定知名度,对消费者具有比较强的吸引力,在质量上相比国内品牌来说总体上相对较高;第二,它们在市场上占有一个比较大的份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对市场具有一定的支配力,这也支撑了它们的价格垄断行为;第三,行业协会在其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行业协会虽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方机构,但其集中了行业内许多的眼镜商,所以对其内部的眼镜商具有一定管理权力,利用这种权力就可能协调协会内部的眼镜商一起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认为,洋品牌眼镜之所以能够具有垄断市场的能力,主要也是因为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很高,且洋品牌违反《反垄断法》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比如灵活定价、捆绑销售等等。
经销商的壁垒
眼镜行业的价格垄断形成原因,除了各大国际品牌对经销商销售其产品价格范围给出了指导价,进行了限制外,经销商在销售洋品牌眼镜时,也会受到其所在地的其他经销商的影响。
据报道, 武汉曾经有一位拥有11家连锁眼镜店的老板,因其眼镜店进行平价销售,一度遭到了当地眼镜行业对他的排挤,甚至招致代理商对其断货,一家已经和其谈妥合作价格的外商,来到当地了解销售情况以后,由于担心与其合作眼镜可能会低于最低零售价销售,打乱价格体系,而终止了合作。最终该老板不得不注册新的公司以寻求出路。
不过,随着眼镜行业的发展,已有的行业形态必将被打破,平价也将作为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眼镜超市”“百元眼镜店”的出现也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眼镜厂家对于市场的干预能力,与传统的眼镜店相比,“眼镜超市”等卖场中用货架取代了柜台,在装修及宣传上也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销售商品价格却更加亲民。
平价眼镜店很少租用临街商铺,一般租用2楼或者3楼,进入其店铺需要走过一条狭长的楼梯,而也正是因为这种模式,帮助其省下近百万的租金,这些店铺有的也拥有自己的眼镜生产基地,可以称得上是厂家直销。除了自产商品外,对于其他品牌眼镜,平价眼镜店则采取招标购买,在考核质量后,选择保价较低的厂家进行购买,销售时采取薄利多销的理念,寻求销量的增长,以此带动店面的盈利。
但随着新的行业形态的形成,遇到阻碍也在所难免,传统的眼镜店所销售产品价格下不来,就将失去一部分客户,而这也将从另一方面刺激到眼镜生产商给经销商制定指导价格的高低考量,所以平价的出现也从另一方面削弱了洋品牌等眼镜厂家产品在市场中高价出售,形成价格垄断的事态。
有专家据此指出,眼镜业的行业垄断最终将分崩离析,最后让步的肯定是名店大店。竞争将使新的经营模式出现,旧的经营模式终将被竞争淘汰。
亟需制约机制
我国近几年处理了一大批垄断企业,出现过大量比传统行政罚款更高的处罚,而眼镜行业也并非首个《反垄断法》实施下收到罚单的行业,之前包括奶粉、白酒等行业都已收过罚单,这其中也不乏一些知名企业。
但为何行业内企业涉反垄断行为屡禁不止?
冯晓青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只是停留在行政机关的处罚上,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企业一但涉及垄断就将受到好几亿美元、欧元的罚单相比,我国的处罚数额还是比较低。”
此外,冯晓青认为,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开始实施,已经有些年头,但对于跨国大品牌垄断行为的打击不力,因此《反垄断法》的执行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垄断高利润的支撑。”叶明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的垄断行为能为其获得很高的收益,而其受到处罚的支出可能是比较少的,所以收益和成本相比较的话,企业愿意冒险去做这种违法行为。
此外,一些经营者对垄断行为的意识薄弱,无论对于一些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会存在不知道有关行为是一种垄断行为,一些经营者会认为,定价权不是一种垄断行为,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叶明还认为,在反垄断执法初期,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还没有真正跟得上垄断行为发展的变化,不能有效地实施反垄断的规制,这也导致部分企业不怕遭到处罚。因为即使被执法机构抓住企业的违法行为,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健全,执法机构往往并不能有效地处罚违法企业,对于企业起不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消费者在购买洋品牌眼镜时,“建议零售价”这个名称都耳熟能详,而叶明认为:“建议零售价的行为肯定是涉嫌垄断的行为,但是很多垄断行为却是有利有弊的。”
叶明表示,“建议零售价”在维持产品高端形象、维系高价格带来高利润、方便统一经销商、防止厂家恶意竞争等方面,都是有好处的。但当“建议零售价”具有很强大的效力或者说实际上起到了强制的效力时,尽管从经营者角度分析,对其确实是有好处的,它可以从中获得比较高的利润,但从消费者角度看,如果“建议零售价”具有很强的强制力,实际上就变成了一个垄断价格的协议,最终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建议零售价’也会使经营者利益受损,不允许经营者进行降价销售,会导致销量受到抑制。”叶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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