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业水权改革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4-07-02      新闻来源:农民日报

   

  日前,在新加坡举行的国际水资源周启动仪式上,我国水利部官员公布,中国用水权交易即将在国内铺开。据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党连文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交易将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可在省市之间相互交易。笔者认为,赋予水权以市场价格,无疑会加快我国建设成为节水型社会的进程,深化农村水权改革势在必行。

  据了解,农业用水占到世界用水总量的3/4。从我国的用水情况来看,农业也是第一用水大户。我国单位用水的粮食产量不足2.4斤/立方米,也就是说,生产1公斤粮食耗水量高达800公斤。但是,在用水总量居高不下的同时,水资源利用效率也仍然较低,中国的地下水资源正在耗尽,用水消耗量和可承受的水供应量之间的缺口每年都在加大。目前,全国农田灌溉用水缺口已达到300多亿立方米。与此同时,我国旱灾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重。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51,与世界0.7到0.8的先进水平相比差距明显。全国9.05亿亩的有效灌溉面积中,节水灌溉面积仅有4.3亿亩。

  更为严峻的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越来越多的水资源“农转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农业用水比例从90%下降到目前的60%~70%。根据预测,到2050年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到50%左右,而工业用水和城市用水会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农业用水向其他产业转移是用水管理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面是尚未改变的粗放用水方式,一面却是越发严峻的农业用水形势,推进节水农业,必须深化农业水权改革。

  首先,要明晰产权边界,完善与改革农业水资源产权制度。立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重点解决水权交易与转换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宜的水权交易机制。宁夏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完全依赖国家限量分配的40亿立方米黄河水,为破解缺水瓶颈,2006年起已在国内率先开展了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坚持以水价改革推进农业节水。以水权转换为突破口,通过改革农业水价、改革管理体制、改造水利设施、规范收缴方式,创新水权制度,初步建立起了“公平、约束、激励、效率”的农业水价体系。

  值得警惕的是,农业用水价格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避免给农民形成新的负担。据悉,水利部将积极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农业供水成本,推动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费财政补助政策,从成本扣除财政补助部分确定最终水价,并推进定额内用水实行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其次,要充分调动节水主体——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在水管理中的参与度。这样可以缩短管理链条,提高效率,形成农民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管理模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在这方面,山西省清徐县实行用水权“承包到户”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县建立县、乡镇、村、户四级水权分配体系,并对其实行数字化管理;在村级层面,用水权的执行由村民选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把水资源使用权按亩均水权分配到农户。这种水权确认加上精确计量的做法,使农民重视了水的价值,提高了节水意识。

  第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对于完成节水指标的用户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没有完成的农户,给予适当的惩罚。这样可以促使农户自觉采用科学的浇灌措施,或者改变种植作物种类,将耗水多的作物改为耗水低的作物,或者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达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比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种高村用水者协会发给每户村民一本《水权使用证》,标明了一家一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的用水量,多用了要罚款,节约了还有奖励。为了做好水权管理,村里安排了专门的用水管理员对每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登记,定期统一结算,超量用水将按原价的120%收取水费,未用完的水量可在一定范围内交易转让。

  第四,完善补偿机制。水权转换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成本应由用水单位承担,导致的损益和各种风险也应由用水单位负责。所获得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农民补偿,保障农民生活。同时,应从转让水权所得的资金中划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节水技术的应用和建设,使灌区节省出更多的水,实现多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市政部门或工业部门直接投资节水农业建设,或者投资滴灌等节水设施,或者投资修建管道或输水渠,从而使农业用水利用率提高,节约下来的水供投资单位使用。在此过程中应该有标准的程序和制度支持来实施水权的转移,及保证向灌溉设施投资以产生充足的水供转移。

  第五,多方合作,解决失水农民生存问题,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各地政府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增设定向失水农民的技能培训,向农民传授就业技能,政府应针对水权交易市场,尽快设立“失水农民创业基金”,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保障农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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